蓝鲸财经记者从业内获悉,近日,监管部门分别下发了两份关于短期健康保险业务的规范性文件,一份为《关于短期健康保险产品有关风险的提示》(以下简称《风险提示》),另一份是《关于进一步做好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,两份文件对短期健康险产品设计、销售、承保等多个环节作出具体性约束,尤其点名“魔方业务”,强调严禁出现“0“费率等各类明显不符合精算原理的情况。
严禁“魔方业务”,禁用“低至”“最高”等不当宣传词汇
您有遇到关于保费“最低X元”“每月X元起”、“免费领取保障”等销售宣传么?
蓝鲸财经注意到,不少消费者曾有遇到以“免费领取”或低价诱惑的短信或网络页面,当消费者选择点击进入后,会被诱导进行高价保险的购买或者保障升级,通常消费者并没有意识到已进入消费陷阱,并在不知不觉中被长期扣费。
这种以免费赠险或低保费为诱饵吸引消费者,进而引导客户投保或保障“升级”的行为,也被业内称为“魔方业务”。
早在2021年,监管部门已对“魔方业务”点名并叫停,如原北京银保监局曾明确禁止过度营销、诱导消费问题的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广告,包括但不限于“首月1元”“1元升级”“免费赠险”“实物抽奖”“限时停售”等诱导、误导性的内容,以及存在广告标识不清晰、关闭按钮不显著、整屏诱导点击等问题的广告。
同时,监管罚单、通报等齐发,“首月0元”等销售误导现象在业内逐步消失。
但近期监管发现,仍有个别机构“冒险”而行。今年,原深圳银保监局在业内进行“魔方业务”的摸底排查,随后,深圳监管局对深圳各财险公司发布《关于个别短期健康险业务中存在问题及相关风险的通报》,点名行业中存在的“魔方业务”。
在此背景下,监管近日接连在业内下发《通知》和风险提示,对包含“魔方业务”在内的短期健康险相关的违规行为,进行“敲打”。
从具体内容来看,监管部门强调,保险公司在进行健康保险销售时,应对产品的免赔额、免赔责任、赔付比例、退保约定、保费缴纳当时等重要内容向消费者进行清晰告知和提示。不应使用“保费低至(最低)X元”“每月X元起”“保障高至(最高)X万”,以及“低至(最低)”“起”“高至(最高)”等词汇进行不当宣传。
通过互联网等方式承保的业务,投保人完成单个产品投保流程后,明确告知其投保流程已完成。不应使用“保障完善”“产品升级”“保障提升”等词汇,不当引导投保人进行新的投保或保全动作。不得隐藏或以电话回访、克服跟进等方式变相隐藏退保、保全等入口,确保退保等服务过程流畅、无障碍。
在符合监管规定的基础上,保险条款内容在保险期内有调整变化的,应当确保告知投保人保险期间内的收费频率和每次收取的保费金额,使用“约定延期扣费”“自动续费”等类似方式收取保费的,要进行充分说明,确保投保人准确理解。签署的授权扣费协议应与产品的保险期间匹配,并确保告知投保人,若停止自动扣费,需如何进行操作。
在业内看来,赠险和低价保费的推出应当是基于让利于消费者的动作,但不少机构却走偏向以此为诱饵,忽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监管要求,误导甚至欺瞒消费者,“这对于行业声誉也将产生不可逆的影响”,一位保险业内人士提醒道。
做好短期健康险:保险公司应履行主体责任,加强业务经营情况回溯
关于“魔方业务”的违规性,监管在此次同步发布的《通知》中也有明确强调。根据《通知》,围绕产品的设计,监管部门要求各保险公司应当立足于消费者真实的健康保障需求,科学开发设计产品,合理确定产品责任,充分发挥商业健康保险功能作用,有效减轻人民群众医疗费用负担。
产品定价应当科学合理,严格按照定价的数据基础确定各期保险费率,不得通过随意调整精算假设等方式改变产品的费率结构,严禁出现“0”费率等各类明显不符合精算原理的情况。
销售环节是违规行为和投诉频发的重要一环。《通知》明确,各保险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销售人员队伍建设、行为管理和信息披露。在销售产品时,应当将保险责任、退保约定、保费交纳方式等主要内容清晰明确告知消费者,宣传用语应当易于理解。
同时,监管部门指出,短期健康保险产品的保障责任、免赔责任、免赔额、赔付比例等内容是产品的重要保险责任,不得违规通过批单、批注等方式进行随意更改,其他保险合同内容发生变化的,应当向消费者做好提示工作,严禁销售误导。
对于第三方销售渠道,保险公司应当切实履行主体责任。根据《通知》通过互联网平台销售的,应当实现理赔、投诉等服务入口全面在线化,要以显著方式为消费者提供在线保全、退保等服务入口,并向消费者提供在线咨询、问答等服务功能,确保消费者可在线查询相关业务的办理进度。
同时,各保险公司应当加强业务经营情况回溯,建立健全业务品质与销售费用关联机制,及时对产品定价发生率等精算假设进行回溯调整,确保产品设计公平合理,保证业务经营可持续。
最后,监管部门提出,各保险公司应当加大理赔服务的科技赋能,提升理赔案件的处理质量和时效。要不断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,及时排查问题,妥善解决纠纷,强化内部追责问责,切实保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。(石雨)